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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农商行于洪支行被罚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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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一条和《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一条和《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支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你支行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经查,你支行存在以下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违规行为:
职务: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洪支行业务管理部员工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一条和《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2022年8月10日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
2021年6月18日,你支行员工赵某某提出辞职。2021年6月30日,经沈阳农商行批准,赵某某与你支行解除劳动合同并离职。在赵某某离职后,你支行并未在5日内注销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直至2021年12月27日,你支行业务管理部员工李某某才通过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将赵某某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予以注销。
(一)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受到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辽银保监罚决〔2022〕72号
2021年6月18日,该支行员工赵某某提出辞职。2021年6月30日,经沈阳农商行批准,赵某某与该支行解除劳动合同并离职。在赵某某离职后,该支行并未在5日内注销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你直接负责该支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及管理工作,并于2021年12月27日亲自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后注销了赵某某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信息,故你对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
沈阳农商银行于洪支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一条和《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辽宁银保监局决定对沈阳农商银行于洪支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洪支行涉嫌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你支行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已就违规行为进行了整改且已整改到位,认为“警告”处罚过重,请求撤销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支行涉嫌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支行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支行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支行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有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关于赵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及批复、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截图、沈阳农商行于洪支行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受到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
当事人:李赛男
(二)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
辽银保监罚决〔2022〕73号
综上,我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5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2022〕72号、73号),经查,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洪支行(以下简称“沈阳农商银行于洪支行”)存在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违规行为。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30-3号1门、2门、3门、4门、5门、6门
文章来源:《商业经济与管理》 网址: http://www.syjjyglzz.cn/zonghexinwen/2022/0815/6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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